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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3-632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23〕4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15
统一编号: GPAD01-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8 15:45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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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建立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我县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与执法,推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管源头、控增量、减存量,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确保城乡规划的严格执行和有序实施。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违法建设源头治理机制。要落实村(社区)巡查、乡镇(街道)巡视、县级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乡村两级要结合乡镇(街道)全科网格管理开展巡查工作,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动态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收集掌握违法建设线索并及时处置。物业服务人要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装饰装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报告,确保新增违法建设得到及时处置。要发挥群众参与监督作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热线及新媒体举报方式,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教育引导业主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要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避免在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中预设违法建设空间,降低工程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后违法行为发生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前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区块负责召集(老城区范围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联合评审,并对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项目业主单位会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供设计方案文本,必要时还应组织与会人员实地踏勘进行综合研判。会后项目召集单位负责汇总审查意见,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按程序报批。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按照设计方案联审要求执行。

(三)建立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等部门应及时在行政许可系统中录入项目许可审批信息,加强在建工程项目许可事项的批后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建工程违法建设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处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应当落实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及时在行政许可系统中查询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行为的执法巡查。

(四)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告知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应当将已通过验收的住宅小区等项目相关验收资料、图纸材料及时录入行政许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街道)应当落实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及时在行政许可系统中查询辖区内行政许可竣工和规划验收情况。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依职责做好装饰装修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

(五)建立违法建设联合认定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由批后监管或巡查发现单位及时召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对其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进行联合会商,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认定,同时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依法查处。

(六)建立快速查处应对机制。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强力打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要依职责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违法建设案件实行首查负责制、案件移送制和即查即拆制。首查单位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处置。首查单位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通过“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系统立即进行违法建设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违法建设案件后应立即研判并依法处置,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抄告抄送给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立即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三、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汇总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区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意见。履行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职责,做好在建项目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违反规划建设的专业技术认定工作,受理违反规划建设的投诉、举报,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依法查处。

县建设局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履行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职责,做好在建项目的日常监管。加强对住宅小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日常监管,对虚假宣传误导购房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指导、监督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处罚职权划转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相应领域的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做好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执法巡查,对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发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违法建设住宅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并指导乡镇(街道)查处。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监管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依法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干线、公路用地及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等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和防控治理,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采取分片包保形式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按法律法规规定和赋权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职责,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等工作,并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人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和信息上报。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并立即报告属地乡镇(街道)或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并说明违法建(构)筑物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基本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处置等工作。

县“三改一拆”办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区块加强违法建设的管控,发现违法建设及时通报、交办属地乡镇(街道)依法处置。

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税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三改一拆”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区块为成员单位,相关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三改一拆”办),负责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和区块要加强协调,强化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合力,提高监管执法质效。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会商研判例会。发生群体性违法建设行为或重大疑难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可随时召集会商处置。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压实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查处职责。对在建工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因履职不力、推诿扯皮、放任不管或者对违法查处通风报信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存在监管不力或配合不力的,由县政府对部门或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考核约谈并通报。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