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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3-629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意见
文件字号: 磐政〔2023〕14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09
统一编号: GPAD00-2023-0007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23-12-05 10:21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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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做大做强我县建筑业产业,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为支撑,优化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引导、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促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县建筑业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企业内部组织更加科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升。

——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普遍提高,行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建筑业企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力争到2028年末,新增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家,新增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3家,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争创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3项。

——建筑业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力争到2028年末,总产值突破200亿元,纳税6亿元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鼓励企业资质晋升。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150万元,企业资质等级根据建设部政策调整情况进行确定;由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40万元并授予“县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由二级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奖励10万元;由三级资质晋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建设部政策调整后奖励标准如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取得公路、水利水电、铁路、通信、机电、石油化工、港口与航道、电力、矿山、冶金非传统专业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每项奖励50万元、20万元。

新成立(含引进)建筑设计公司或资质升级的,综合设计甲级予以奖励50万元,行业(专项、专业)设计甲级予以奖励20万元,乙级予以奖励10万元。

新成立(含引进)监理公司或资质升级的,综合资质予以奖励50万元,行业(专项、专业)甲级予以奖励20万元。

新成立(含引进)检测企业或资质升级的,综合资质予以奖励50万元,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全部检测资质予以奖励10万元。获得非传统建筑业检测资质,交通综合甲级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交通综合乙级(或专项级)、丙级,水利甲级、乙级,防雷甲级、乙级,消防一级、二级,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建筑企业获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予以奖励100万元;获得钱江杯的,予以奖励20万元;获得双龙杯的,予以奖励5万元;获得磐安县大盘山杯的,予以奖励1万元。创建成为浙江省、金华市标准化工地的,分别予以奖励20万元、5万元。鼓励县内企业参建提高信用分。县外工程减半奖励。

3.鼓励企业创业纳税,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突出贡献奖;纳税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家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分别授予优秀企业家(年度纳税1000—500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荣誉称号。建筑业企业纳税100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类企业纳税2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分别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县工程服务类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纳税40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类企业纳税1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县工程服务类重点骨干企业”。

4.鼓励企业做大建筑业产值,树立行业标杆。建筑业省内产值较去年同期每增长500万元,由企业提出申请,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根据省内建筑业企业产值情况进行排名,上年度省内产值1.5亿元以上,县政府命名其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上年度省内产值6000万元以上,县政府命名其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上年度省内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年度“磐安县建筑业培育企业”;上年度省外产值60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年度“磐安县建筑业开拓示范企业”。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5.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建筑业企业主持、参与修编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建成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企业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并实际投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6.鼓励磐商回归和新引进企业。磐商回归和新引进企业注册当年,按企业资质等级,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二级施工总承包奖励20万元,建设部政策调整后奖励标准如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一级、二级公路、水利水电、铁路、通信、机电、石油化工、港口与航道、电力、矿山、冶金非传统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每项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该项奖励需在取得资质证书起两年内申报。

磐商回归和新引进建筑企业的认定:一是原注册在外地的二级及以上总承包建筑企业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变更到磐安注册(含外地企业资质通过分立在磐注册);二是外地企业(个人)购买兼并本地企业并在磐注册或外地企业资质分立合并入本地企业,且自取得资质证书起12个月内完成建安产值增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纳税增量50万元以上。

7.鼓励建筑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受让方涉及资产过户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予以10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近三年通过分立、合并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

8.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企业扩大再生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奖励。

(1)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50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2)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45%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3)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5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4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4)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35%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5)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5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3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6)回归或总部迁入我县的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年内,第一年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7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年按60%转入、第三年按40%转入(该比例和通用标准就高奖励),每家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

(7)对注册我县的建筑劳务公司,在磐年度综合贡献额1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40%、45%、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从事建筑设备租赁、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五个行业的企业,在磐年度综合贡献额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40%、45%、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县内拥有多家同类型建筑或劳务企业的,控股股东相同部分其年度综合贡献额可汇总一个主企业合并累计计算,主企业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转入比例,在按汇总后按第8条标准奖励,企业注册地不同的按比例由企业注册地乡镇(街道)、区块分别兑现。

(8)(8)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磐设立单独核算分公司在磐纳税,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9)乡镇(街道)、区块引荐本土建筑企业承建县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非公开招标的招商引资项目,地方综合贡献额,按照注册地和项目所属地进行六四比例分成。同时,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区块1万元、5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

(二)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9.对在县外承包工程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在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县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2亿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5000万元的大项目,将重点联系跟踪,建立会商制度及项目技术服务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10.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建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享受工业企业信用等级利率优惠政策,开户银行应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

11.建筑业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其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发生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三年。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12.县政府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企业。

13.鼓励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建筑产业基地、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或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为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4.住宅装配率(包括预制装配式及住宅钢结构装配式)达到50%以上并列入全县装配式示范项目计划的单体房屋建筑项目,报经建设部门备案,经竣工验收合格给予建设单位2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对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上浮20%。

(四)强化人才支撑

16.对在我县建筑业企业新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含国家注册类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师、建筑师等),奖励1万元/人,高级工程师减半奖励(3年内不得转出)。

17.建筑业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优化服务环境

18.优化企业法务环境。加强领导,成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应建立打击建筑业违法犯罪联络员机制,设立警企联络室,畅通建筑业违法犯罪举报信息传递渠道。

19.乡镇(街道)激励机制。

(1)凡引进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年度综合贡献额达到600万元后予以补助)。

(2)引进县外公司出资对县内原有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企业进行股改、兼并、重组,一次性买断所有股权的,补助工作经费70万元;绝对控股的补助工作经费40万元(年度综合贡献额达到400万元后予以补助)。每引进一家二级资质建筑企业,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年度综合贡献额达到200万元后予以补助)。

(3)每引进注册一家建筑劳务、设备租赁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年度综合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后予以补助)。

以上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招商项目工作补助、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干部队伍培训等与建筑招商有关的费用。

20.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信用保险业务。支持我县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在国有投资的PPP、EPC领域开展合作。对确定为保护类、帮扶类的企业,采用联合会商机制等方式,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

21.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商业保险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或商业保险进行缴纳。

22.对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企业申请,人力社保和建设部门审核同意,本年度企业其新增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3.税务部门应加强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助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培育县内建筑市场,提高项目负责人信用分。

24.建立县内优秀建筑企业名单,增加项目负责人进入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数量。在办理施工图审查、预售许可等手续时,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推进我县市政基础公用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情况说明报告中明确相关意见,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等工程审批手续。低风险小型市政公用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允许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三家自审承诺书作为审查依据。

25.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鼓励我县企业积极承接。支持建筑业企业向大型基础设施领域拓展业务,相关部门在年度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应明确不低于投资额50%的项目(标段),鼓励我县信用良好的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与县外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建设,联合体成员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标段量的50%。通过联合体方式取得的工程业绩,在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

26.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限额以下的,鼓励我县企业以单独或联合体身份承接。

(七)奖励政策兑现

27.政策兑现。本政策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兑现。由企业申报,乡镇(街道)、区块初审,经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联合审核,进行公示,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28.资金来源。本政策第7条、第8条中属于县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属于乡镇(街道)、区块企业的,由乡镇(街道)、区块承担,其他奖项由县财政承担;本政策第8条第9款,企业在该项目中产生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按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六四比例兑现。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

29.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30.年纳税额(年综合贡献总额)通过两个口径进行统计:涉及奖励资金计算的不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涉及荣誉奖励计算的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含金磐开发区)的建筑业企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doc